来源:巩义信息网|时间:2016-11-17|栏目:国内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王田甜)武汉男子宋某在使用“滴滴顺风车”软件搭载乘客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单方面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并获得法院支持,此案引发社会和媒体关注。4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此案进行了解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从本案来看,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第一个问题是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是否对保险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官认为,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虽为格式文本,但在保险单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某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按照宋某所说,他自己没有及时取回保险单,搁置了自己的权利应自负其责。此外,宋某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宋某已认可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宋某在本次事故发生时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法官认为,通常所谓“使用车辆营运”,是指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货或载客并收取费用进行营利的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为,但“滴滴打车”软件收取一定费用的软件平台,其本质就是交易行为。本案宋某主张其使用“滴滴打车”平台搭载乘客陆某,却不能证实是“合乘”。
2015年,杭州等多地爆出新闻,“滴滴”“优步”等网络叫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此外,无论是专车、快车还是滴滴顺风车,目前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来界定其合法性。
近日,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法官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法官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